■ 都市时报记者 林舒佳
4名不法商贩经过简单加工分装,将工业盐重新包装成“白象”等品牌食用盐进行销售。警方捣毁黑窝点时,查获非法盐产品75吨。官渡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,分别判处李某、王某等4人有期徒刑4年,并各处罚金20万元。
这是昨日官渡区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例。
警方现场查获75吨非法盐
2014年10月,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接到群众举报,官渡区小板桥大羊甫村一仓库内有人生产并销售假盐。
10月28日下午4点30分,官渡公安分局经侦大队、关上派出所民警联合昆明市盐务管理局,在小板桥大羊甫村一仓库内,捣毁一个生产、销售假冒品牌食盐的黑窝点,现场抓获正在生产假食盐的李某、王某等4人,查获非法分装的“白象”、“黎阳”等品牌盐产品75.097吨及包装和工具。
据了解,李某、王某等4人分别来自昆明市寻甸县和楚雄州元谋县。“我们用50公斤一袋的工业盐分包成‘白象’牌加碘食用盐,规格分为10公斤/包、500克/包、350克/包。”王某等人交代,去年7月开始,他们就开始使用工业盐进行分装、加工。3个月时间,每天的生产量高达1-2吨。
虽然4人称受雇于一名老板,但对于老板的名字、电话等信息4人均不清楚。案件移送检察院后,王某某等人交代,所生产的近百吨假冒食用盐已基本流入市场。2015年4月,官渡区检察院以李某、王某、李某某、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,向官渡区法院提起公诉。
犯非法经营罪4人均获刑4年
去年6月,官渡区法院审理认为,李某、王某、李某某、王某某4人自2014年7月以来,先后至官渡区小板桥大羊甫村一仓库内使用工业盐加工、生产假冒伪劣的“白象”、“黎阳”牌食用盐,当场查获的非法盐达75.097吨。其非法生产、储存、销售食盐,扰乱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,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。
关于王某、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2人系从犯的观点,法院认为,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据,均未反映出本案存在“老板”,且4人也未能提供“老板”的具体线索,故不予采纳。同时,4人在本案的犯罪中互有分工、协作,4人之间亦不宜区分主从犯。鉴于4人均系初犯,且有悔罪表现,可从轻处罚。
据此,官渡区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。宣判后,4人均表示不上诉,现判决已生效。
新闻延展
如何辨别工业盐与食用盐
观察盐的颗粒大小和色泽。一般而言,工业盐的颗粒比较大,含杂质较多,会显得粗黑,加了碘的食用盐多数颗粒小,色泽比较白。
假冒袋装盐的包装比较粗糙,一般无生产地,也没有生产标准,更没有哪家公司监制、销售的字样。而正规食盐则注明“盐务局监制”。
真假盐成分上的主要差异就在于是否含碘。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把土豆切成片,插入盐堆里便可辨别碘盐真假,变蓝紫色就是真盐,没变色就是假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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